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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區位

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註: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第10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警察局及設置機關應每半年公告其設置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