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虛報遷徙涉違反戶籍法及刑法罪責」宣導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

如從未在遷入地住過,而為某些特定目的,如選舉、就讀明星學校、避稅……等原因,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但實際並無居住或合意出租戶籍,將構成虛報遷徙情形,如被查獲或遭人檢舉,經戶政、警察機關查證屬實,戶政所將依戶籍法撤銷其登記,並處以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並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再此提醒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遷入,切勿以身試法,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而為不實登記戶籍,若因此觸犯戶籍法及刑法規定,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