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且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之現戶籍被遷出國外者,請於112年0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04日止,以臨櫃申請或採郵寄方式,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欲申請恢復戶籍者,請先至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投票登記並經核准後,再至欲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
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且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之現戶籍被遷出國外者,請於112年0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04日止,以臨櫃申請或採郵寄方式,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欲申請恢復戶籍者,請先至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投票登記並經核准後,再至欲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