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應依居住事實登記,符合人籍合一原則,正確戶籍登記。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遷徙係事實行為,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未實際居住而不實申報者,將違反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遷徙應依居住事實登記,符合人籍合一原則,正確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遷徙係事實行為,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未實際居住而不實申報者,將違反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