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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依據「戶籍法第65-1條」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民眾有符合下列法定原因,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託人
  4. 繼承人或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除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另依不同申請資格須有下列證明文件:

  1. 依人工生殖法者,應出具醫療機構證明書;或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正本。
  2.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者,應出具醫療機構之證明書正本。
  3. 依法律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辦理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4. 依法院要求者,應有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5.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應有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所需費用:第1份每張新台幣30元,申請兩份以上第2份每張新台幣15元。

四、申辦時間: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准駁。

五、本所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