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發稿日期:103年3月28日聯 絡 人:邱金榮課長聯絡電話:02-87329708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略以:「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係為防止靈骨樓(塔)收納來源不明骨罐(罈),以避免引起管理及治安上之問題。故民眾辦理先人土葬起掘後欲寄存公立納骨塔需要有起掘證明才可以申請。
殯葬處表示:就本市申請起掘及後續申請塔位部份,都有便民的措施,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經審查無誤後,即刻發給臨時起掘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如現場會勘通知),申請人就可以辦理後續塔位申請,只要在入塔之前拿到正式的起掘證明就可以辦理入塔事宜,實施以來並未發生不受理的問題。就本案新北市部分區公所辦理民眾申請塔位,不接受這樣的便民作法。本處除將協助民眾申請塔位,且已與新北市政府取得共識,近期內將協商確定作業流程,以方便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