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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專區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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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開始實施結婚登記新制,若您於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結婚者,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喔。為了讓您對結婚登記新制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所特地開闢「結婚登記園地」,讓我們陪您走過愛情開花結果的那一天!


  • 結婚之要件及效力

      形式要件

          1.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2. 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 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質要件

          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等。

     效力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


  • 要到哪一個戶政事務所登記?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 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舉個例子來說:若阿蘭要遷戶籍到臺北市信義區,則他們就直接到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

注意: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 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哦!


  •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請攜帶以下文件:

  1. 結婚書約。(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2. 雙方之戶口名簿。
  3. 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4. 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5. 換領國民身分證各50元規費、戶口名簿各30元規費。

注意:

  1.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為O年O月O日」之字樣。
  2.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3.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關於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於108年5月24日施行。

臺北市民政局並提供了QA問答集,內容包括結婚當事人之資格及辦理程序等,讓新人們可以更了解自身權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同性之結婚登記作業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我們的服務時間

內政部逐年增加開放戶政業務可跨縣市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推廣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多項戶籍業務(網址),歡迎多加使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線上預約系統,或致電戶政事務所先行預約申辦時段,以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平日與假日時間表
平日
  • 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至17時30分
  • 電話預約結婚登記,請於登記日前1個工作日下午3點前預約完成
新修正規定
  • 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之前3個辦公日內,攜帶結婚登記之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
  • 例:當事人希望於98年7月4日(星期六)為結婚登記日,則可於前3個辦公日[98年7月3日(星期五)、98年7月2日(星期四)、98年7月1日(星期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98年7月4日(星期六)為結婚登記日

注意:

  1. 辦理結婚登記所需時間約需1小時,請自行斟酌預約登記時間。
  2. 同一時段有2組以上預約者,以預約之先後順序辦理。